《民法典》中哪些条文规定了无效情况?


《民法典》对不同方面的无效情况作出了诸多规定。 首先,在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就好比一个还不具备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的小孩去签订一个价值很大的合同,这样的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办法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为了逃避债务,假装把自己的房子卖给朋友,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的买卖意愿,这种虚假的买卖行为就是无效的。 第一百五十三条提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里的强制性规定是法律明确要求必须遵守的规定,如果违反了,行为就会被认定无效。例如,从事非法的金融活动,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金融方面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就是无效的。同时,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无效。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如果一个行为严重违背了大家普遍认可的道德和社会秩序,那它也是无效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两家公司为了排挤第三家公司,恶意签订一个虚假的合作协议来打压第三家公司,这种行为就是无效的。 在合同无效方面,《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合同里写着“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我都不对你的人身伤害负责”,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此外,婚姻无效也有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重婚就是一个人在已经有合法婚姻的情况下又和别人结婚,这显然是无效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比如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也是无效的。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由于当事人还不具备完全承担婚姻责任的能力,婚姻也是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