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债权不能作为破产债权?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并非所有债权都能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和受偿。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的债权类型。首先,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罚款和罚金是国家对违法者的经济制裁,其目的在于惩罚违法行为,而不是为了补偿特定主体的损失。如果将其作为破产债权参与分配,实际上是将对破产企业的惩罚转嫁到了其他债权人身上,这显然有失公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其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也不能作为破产债权。滞纳金是对债务人迟延履行义务的一种惩罚措施,其计算往往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增加。在破产程序中,如果将滞纳金作为破产债权,可能会导致债权金额不合理地膨胀,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同样依据上述规定,这些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再者,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也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标志着破产程序的正式启动,从此时起,债务人的财产已经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用于公平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如果再计算债务利息,会增加破产财产的负担,不利于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另外,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也不能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这些费用是其为了自身利益而支出的,不应由破产财产来承担。最后,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也不属于破产债权。股权和股票代表的是对企业的所有权权益,与债权是不同性质的权利。在破产程序中,股权持有人只能在清偿完所有债权后,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总之,了解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的债权类型,对于准确处理破产案件,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