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中哪些条款不能有?


在购房合同中,存在一些条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出现在合同里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免除开发商责任的不合理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例如,开发商在合同里规定‘开发商对房屋质量问题概不负责’,这就不合理地免除了自己应承担的房屋质量保障责任。房屋质量是购房的关键要素,开发商本就有义务保证所售房屋符合质量标准,这样的条款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权益,是不能出现在购房合同中的。 其次,加重购房者责任的条款也不合法。有的合同可能会规定‘购房者必须在交房后一个月内完成所有产权登记手续,否则承担高额违约金’。但实际情况中,产权登记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很多时候并非购房者自身能够完全掌控进度。这种条款给购房者设定了不合理的时间限制和过高的违约责任,违反了公平原则,同样依据上述民法典条款,是无效的。 再者,排除购房者主要权利的条款也是禁止的。比如合同规定‘购房者不得就房屋的规划变更提出任何异议’,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购房者对于房屋的规划、设计变更有知情权和提出意见的权利。开发商通过这样的条款排除了购房者的主要权利,是不被法律允许的。 另外,一些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自然也是无效的。例如,合同规定‘房屋土地使用年限按照开发商的意愿确定’,而土地使用年限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开发商不能自行随意确定。这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即便写进合同,也没有法律效力。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对于上述这些不能出现的条款要保持警惕。如果发现合同中有不合理的条款,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修改,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若与开发商协商不成,还可以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