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与程序是什么?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感觉公司有点想辞退我,但又不直说。我想了解下,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的时候要走什么样的程序呢?我也好提前有个准备,避免自己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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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条件与程序。 首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分为协商解除、过错性解除、非过错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这几种情况。协商解除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过错性解除,是指当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非过错性解除则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原因,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的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其次,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在协商解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即可,但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过错性解除时,用人单位需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过错情形,并且应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非过错性解除时,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同时也要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经济性裁员时,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总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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