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同住人可以继续租赁房屋?
我家有套公租房,现在承租人去世了。家里好几口人都住在这里,大家都想继续租这个房子。我不太清楚法律上规定哪些同住人有继续租赁的资格,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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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当原承租人去世或其他符合特定情形时,部分同住人是有权利继续租赁该房屋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可以继续租赁的同住人需要满足的条件。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同住人”这个概念。根据相关规定,同住人是指在租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在该房屋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里的“其他住房”一般是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比如单位分配的公房等。 对于公有住房的租赁,《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等一些地方性法规中有明确规定(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当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而对于普通的私有房屋租赁,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同住人一般没有当然的继续租赁权。不过如果同住人与承租人之间存在赡养、抚养等特殊关系,并且长期依赖该租赁房屋居住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同住人可以与出租人进行协商,争取继续租赁房屋。同时,如果同住人能够证明其对租赁房屋有实际贡献,比如共同支付租金等,也可能在协商继续租赁时有一定的优势。 如果出现多个同住人都想继续租赁房屋的情况,大家可以先进行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比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总之,在处理继续租赁问题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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