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章的公司和签订合同的公司不一致,应该告谁?
我和一家公司签了合同,但是合同上盖的章却是另一家公司的。现在出了问题,我不知道该起诉签合同的这家公司,还是盖章的那家公司。这种情况到底该告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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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盖章的公司和签订合同的公司不一致的情况下,确定起诉对象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首先,要判断哪一方是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如果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都是由盖章公司来实际履行的,比如货物的交付、款项的收支等实际行为都是盖章公司在操作,那么盖章公司很可能被认定为合同实际履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虽然签订主体和盖章主体不一致,但盖章行为通常可以视为一种对合同的确认,盖章公司实际履行合同也表明其以行为认可了合同内容,这种情况下起诉盖章公司是比较合适的。 其次,如果有证据证明签订合同的公司与盖章公司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也就是说,签订合同的公司作为代理人,其签订合同的行为后果应由被代理人即盖章公司承担,此时可以起诉盖章公司。但如果签订合同的公司超越代理权限签订合同,且盖章公司不予追认的,签订合同的公司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就可以起诉签订合同的公司。 再者,如果无法确定两者之间的关系,也没有明确的实际履行主体,那么可以将签订合同的公司和盖章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这样能最大程度保障自身权益,由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来确定最终责任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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