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两个生效时间时以哪个为准?


在合同出现两个生效时间的情况下,确定以哪个为准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合同生效的基本概念。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合同中出现两个生效时间时,我们可以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 一是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能够通过合同的上下文、签订合同的背景、双方的沟通记录等证据,判断出哪个生效时间更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那么就以该时间为准。例如,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通过邮件等方式明确表示以某一个时间作为合同生效时间,即使合同文本中出现了另一个不同的时间,也应当以双方明确表示的时间为准。 二是依据合同条款的效力层级。通常情况下,合同中的特别条款、补充条款的效力优先于一般条款。如果两个生效时间分别出现在一般条款和补充条款中,且补充条款是对合同内容的进一步明确或修改,那么应以补充条款中约定的生效时间为准。比如,合同开头的一般条款约定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而结尾的补充条款约定合同自满足某一条件时生效,这种情况下,由于补充条款对生效时间进行了特别约定,应优先适用补充条款。 三是遵循公平和诚信原则。如果无法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条款效力层级不明确,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会根据公平和诚信原则来确定合同的生效时间。这意味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的利益平衡等因素,以达到公平合理的结果。 总之,当合同有两个生效时间时,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以哪个为准。如果双方对此存在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