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适用于哪些合同?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留置权的适用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在常见的合同类型中,有不少是适用留置权的。首先是保管合同,在保管合同里,保管人按照约定保管寄存人的物品。如果寄存人到期不支付保管费用等相关费用,保管人就有权留置保管的物品。例如,甲将一批货物交给乙保管,约定了保管期限和费用,保管期限到了,甲却不支付保管费,这时乙就可以留置这批货物。 运输合同也适用留置权。当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丙为丁运输一批水果,运到目的地后,丁拒绝支付运费,丙就可以留置这批水果。 加工承揽合同同样如此。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当给付报酬。如果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像戊找己加工一批家具,己完成加工后,戊不支付加工费用,己就可以留置这批家具。 仓储合同中也存在留置权的适用情况。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如果存货人不支付仓储费等费用,保管人有权留置仓储物。比如庚将货物存放在辛的仓库,到期后庚既不提取货物也不支付仓储费,辛就可以留置这批货物。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留置权有其法定适用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也就是说,如果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了不适用留置权,那么即使出现符合留置权适用的情形,债权人也不能行使留置权。所以,在涉及留置权的合同事务中,要仔细查看合同条款的约定。 此外,留置权的行使还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期限,一般不少于六十日,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总之,留置权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仓储合同等合同类型中较为常见,但在实际运用中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正确行使,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