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自建房结算后多出的钱该如何处理?
我参与了集自建房项目,现在结算完发现有多余的钱。不太清楚这钱应该怎么处理,是归集体统一安排,还是按某种规则分配给参与建房的人呢?想了解在法律层面上,对于这种集自建房结算后多出的钱,有什么规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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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自建房结算后有多出的钱,首先要看这笔钱产生的原因。 如果是因为支付款项时计算错误等原因导致多付了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也就是说施工方等获得多余款项的一方,应当返还多付的钱。比如建房时原本预算100万,结果误付了120万,多付的20万若没有合理依据,施工方就得退还。 要是这笔多余的钱来自于建房过程中的节约,例如材料采购成本降低、施工效率提高等情况,就要看集自建房时各方的约定。如果事先有约定按约定来处理,比如约定节约部分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建房参与者,那就按约定执行。 若没有约定,通常来说可以由参与集自建房的集体成员共同协商决定。可以将这笔钱用于集体后续与房屋相关的公共支出,比如小区的公共设施维护等;也可以在合理评估后,按一定标准分配给成员。 另外,我国对农民建房收费有严格规定。追溯至1993年,已废止多项相关费用,如今未经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被取缔。经批准的收费项目,除依法颁发证照的工本费外,不得向农民征收。所以如果多出来的钱涉及违规收费,必须依法处理。 相关概念: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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