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双方财产如何界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婚后双方财产的界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要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里所说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是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婚姻关系结束这段时间。比如,夫妻双方在婚后一起上班赚的工资、奖金,或者一起做生意获得的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接着,来看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就像一方在结婚前自己买的房子、车子等,这些都属于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如果一方因为受伤获得的赔偿款,这也是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一方婚前购买的不动产,婚后共同还贷的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归属有约定,那么可以按照约定来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夫妻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来明确财产的归属,这样在遇到财产问题时就有了明确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