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相关的事情时,听说了债的担保和债的保全这两个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是什么意思,也不明白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比如在实际的债务纠纷中,这两者分别能起到什么作用呢?我想详细了解一下。
展开 view-more
  • #债的担保
  • #债的保全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债的担保和债的保全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两种重要法律手段,但它们存在明显区别。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从概念上看。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通俗来讲,就是在债务关系建立时,为了让债权人更放心,债务人找个“帮手”(第三人)或者拿出特定的财产来保证自己会还钱。而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简单说,就是当债务人可能通过一些行为减少自己的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采取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设定方式方面,债的担保通常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等方式自愿设定的。例如,甲向乙借款,乙为了保证自己能收回借款,要求甲找丙作为保证人,丙与乙签订保证合同,这就是债的担保的设定。而债的保全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另行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权利。 从涉及的主体来看,债的担保涉及三方主体,即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担保人可能是第三人,也可能是以特定财产提供担保的债务人自己。比如甲向乙借款,丙用自己的房子为甲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这里就涉及甲、乙、丙三方。而债的保全只涉及两方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只是在行使权利时会涉及到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法律依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而债的保全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在效力范围上,债的担保主要是对特定债权人提供保障。例如,甲为乙的债务向丙提供保证,那么这个保证只对丙这个特定债权人有效。而债的保全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当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到所有债权人的利益时,任何一个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均可行使保全权利。 综上所述,债的担保和债的保全虽然都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但在概念、设定方式、涉及主体、法律依据和效力范围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的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