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纠纷应坚持哪些原则?


在探望权纠纷中,通常会坚持以下几个重要原则。 首先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则。这一原则是处理探望权纠纷的根本出发点。法律规定探望权的目的,是为了使子女能够在父母离婚后,依然能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保障其情感需求和心理健康。如果探望权的行使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比如探望方有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或者在探望过程中对子女进行不良引导,那么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中止探望,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再恢复探望。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将子女的利益放在首位。 其次是协议优先原则。父母双方对于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等内容,可以先自行进行协商。这种协商可以充分考虑到家庭的具体情况和子女的实际需求,达成的协议更具有可操作性。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只要双方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子女的利益,就应当尊重双方的意愿。这也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鼓励父母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减少对子女的影响。 再者是法院判决原则。当父母双方无法就探望权的行使达成协议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子女的年龄、意愿、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等。例如,如果子女已经年满八周岁,法院会尊重其真实意愿,听取他们对于探望权行使的想法。这一原则确保了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能够通过司法途径为子女和父母确定合理的探望权行使方式。 最后是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在处理探望权纠纷时,法院首先会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促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觉履行协助义务。如果教育无效,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罚款、拘留等。但这种强制只是一种手段,目的还是为了保障探望权的顺利行使,维护子女和探望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