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是怎样规定的?

我和前妻离婚了,孩子归她抚养。我很想念孩子,想多看看他,但前妻总是找各种理由不让我见。我想知道法律对于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是怎么规定的,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看望孩子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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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视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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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指的是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这一权利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孩子能够和父母双方都保持情感联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同时也保障了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对孩子的关心、教育等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从实际操作来看,如果双方能够友好协商,那么可以自行约定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比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探视一次,每次探视时间为一天,地点可以在孩子居住的地方或者其他双方认可的场所。 要是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像孩子的年龄、生活习惯、双方的居住条件等,以确保探视权的行使既不会对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造成不利影响,又能保障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合法权益。 而当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时,比如探视方有吸毒、暴力倾向等行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权。等中止的事由消除后,探视权可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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