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哪些刑事案件有侦查权?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里,公安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的重要职责,其中一项关键权力就是对部分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那么,哪些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呢? 首先,我们要明白侦查权的概念。侦查权指的是法定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权力。简单来说,就是有权力去调查犯罪相关的事情,找出真相,把犯罪的人找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所说的“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是指由其他特定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例如,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 除了上述由其他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常见的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比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犯罪;侵犯财产案件,像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例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包括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赌博等犯罪。 公安机关对大量的刑事案件拥有侦查权,这是为了充分发挥其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作用。当遇到犯罪行为时,公安机关就会运用侦查权,通过各种合法手段,查明案件事实,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