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的天数从哪天开始计算?
我被拘留了,现在想弄清楚拘留的天数到底是从哪天开始算的。是从被抓那天,还是从到拘留所那天,又或是其他时间呢?我不太懂这方面的规定,希望能得到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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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天数的计算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不同类型的拘留,起算时间也有所不同。首先来看看行政拘留,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期间开始的时和日都不算在期间以内。也就是说,行政拘留的执行起始日是被拘留人入拘留所的那一天,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从次日开始计算行政拘留的天数。比如,某人在1月1日被送到拘留所,那么拘留天数是从1月2日开始计算的。其次是刑事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刑事拘留一般是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到看守所的时候开始计算,同样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从次日起算。例如,犯罪嫌疑人在5月10日被送进看守所,那么刑事拘留的天数就从5月11日开始计算。对于司法拘留,也是按照类似的规则,从被拘留人被送交拘留所执行之日的次日起算拘留天数。比如,司法拘留决定在3月5日作出,被拘留人在3月6日被送到拘留所,那么拘留天数从3月7日开始计算。所以,无论是哪种拘留,都是从被实际羁押到相关场所的次日开始计算拘留天数。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统一规范拘留期限的计算方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计算方式不明确而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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