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天数从哪天开始算?
我被拘留了,想知道这个拘留的天数到底是从哪一天开始计算呢?是被抓那天,还是到拘留所的那天?我不太清楚,怕影响后续安排,所以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里,拘留天数的起始日期是怎么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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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天数的计算起始时间是一个比较关键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讲解。 首先,在我国法律中,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对于行政拘留,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一日。举个例子,如果某人在1月1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并于当日送入拘留所,那么1月1日不算,从1月2日开始计算,拘留期限如果是5日的话,就到1月6日结束。 对于刑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是从被拘留的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那一刻开始计算。一般是从被带至公安机关并限制其人身自由时起算,到24小时为一日。例如,犯罪嫌疑人在上午10点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那么到第二天上午10点就算经过了一日。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司法拘留的日期同样是从被拘留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到第二日为一日。 总之,不同类型的拘留,虽然在起始计算的规定上表述略有不同,但基本的原则都是以被实际限制人身自由并进入相应拘留场所(对于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对于刑事拘留)的时间来确定拘留天数的起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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