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劳动仲裁该找哪个部门?


在劳动纠纷的处理中,当需要申请劳动仲裁时,很多人会有疑问,究竟该找哪个部门呢。下面将为大家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要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它本身并没有直接规定劳动仲裁找哪个部门的内容。而劳动仲裁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在确定具体向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时,一般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方便劳动者申请仲裁,因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往往是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地方,更便于劳动者提供相关证据和参与仲裁程序。 例如,小李在A市B区的一家公司工作,工作地点也在B区,当他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时,他既可以向B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公司注册地在A市C区,而小李选择向B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那么B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有管辖权。 总之,当需要进行劳动仲裁时,要找到合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规则来确定,这样才能顺利启动劳动仲裁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