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部门负责处理医疗事故?
我在医院看病时遭遇了疑似医疗事故,现在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来处理这件事。我想了解下,在我国,到底是哪个部门负责医疗事故相关事宜呢,该怎么去联系这个部门处理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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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负责处理医疗事故的部门主要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医学会。 首先是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现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事故的监督管理工作。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既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在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情况下,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会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审查,判断是否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工作。如果认为需要进行鉴定,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同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还可以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另外是医学会。医学会主要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中华医学会在必要时,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医学会会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依据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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