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由哪些机关部门决定处罚的?
我想了解一下,假释到底是由哪些机关部门来决定相关处罚的呢?我家里有人涉及到这个情况,我很想弄清楚具体是哪些部门有这个决定权,这样心里能有个底,也方便后续的一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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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关于假释的决定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而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虽然这里说的是减刑程序,但假释同样适用类似程序。 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所以,假释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法院。通常是由执行机关(如监狱等)向所在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审查,如果犯罪分子符合假释条件的,就会裁定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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