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免责条款会归于无效?
我签了份合同,里面有不少免责条款。我担心有些条款可能是无效的,损害我的权益。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哪些免责条款是会被认定为无效的呢?心里有个底,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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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为了免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而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下面来详细了解一下哪些免责条款会归于无效。 首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这是基于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比如,在一些美容整形服务合同中,如果商家在合同里写明对因手术操作失误导致顾客人身伤害不承担责任,这样的条款就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人的生命健康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来排除这种保护。 其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这体现了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例如,在保管合同中,如果保管人在合同里写了对自己故意损坏保管物的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条款显然是不合理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本身就是违背基本的诚信和注意义务的,不能通过免责条款来逃避责任。 另外,如果免责条款存在免除一方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比如,在一些格式合同中,提供合同的一方通过免责条款免除了自己的主要服务义务,而限制了对方获得合理服务的权利,这种条款是不公平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综上所述,当遇到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时,我们要仔细审查是否存在上述无效的情形。如果发现有无效的免责条款,我们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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