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个证据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呢?


在行政执法中,明确哪些证据不得作为依据,对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至关重要。以下为你介绍几类常见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证据。 首先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这里所说的“法定程序”,就是法律规定在收集证据时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比如,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且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收集证据时没有遵循这些程序,像一个人去调查取证,那么所收集的证据就可能因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其次是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虽然有调查的权力,但不能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来获取证据。例如,行政机关为了调查某个商家的违法行为,偷偷在商家的经营场所安装摄像头进行偷拍,并且这种偷拍行为侵犯了商家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那么这样获取的证据就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同样依据上述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再者是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应该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来收集证据,而不能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比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威胁当事人,如果不提供某些证据就要对其进行处罚,当事人在这种胁迫下提供的证据就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另外,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在一般情况下也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机关通常会给当事人规定一个举证期限,当事人应当在这个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如果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超过了这个期限才提供证据,那么行政机关可以不将其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这也是为了保证行政执法的效率和程序的正当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