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取得哪些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对于居民个人而言,有部分所得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这意味着如果居民获得了这些特定级别的组织在上述领域颁发的奖金,这笔奖金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二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发行的债券,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也是由特定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居民取得的这两类债券的利息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这里指的是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这些补贴和津贴是国家为了鼓励特定人群或者对特殊情况进行补偿而发放的,因此给予免税待遇。 四是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救济金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这些资金都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或者给予困难群体帮助,所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是保险赔款。当居民因购买保险而获得保险公司的赔款时,这部分收入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这是因为保险赔款是对居民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并非居民的实际所得。 六是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军人在为国家和人民服务后,转业、复员或退役时获得的这些费用,是对他们服役的一种经济补偿,为了体现对军人的关怀和支持,这部分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这些费用是保障干部、职工退休后基本生活的资金,为了让他们能够安享晚年,所以给予免税政策。 八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这是基于国际外交惯例和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外交人员的税收豁免待遇。 九是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这体现了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履约精神,对于符合国际公约和协议规定的免税所得,给予相应的免税处理。 十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这一规定为今后可能出现的需要免税的情况预留了空间,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免税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