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哪些物品算个人物品?
最近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对于哪些东西算自己个人物品不太清楚。担心有些本属于自己的物品被误当作共同财产分割。想了解在法律上,到底哪些物品明确是离婚后归个人所有的,希望能得到详细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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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后,以下这些通常算个人物品: 首先是一方的婚前财产。这指在结婚前就已经属于个人的财产,不管是动产(像存款、首饰等)还是不动产(比如房子、车子),只要是合法取得的,都依法受到保护。例如一方在结婚前自己购买的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其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也属于个人物品。这些费用是对受到伤害一方的补偿,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仅归一方所有。比如因交通事故获得的伤残赔偿金,是对受伤者身体损伤的赔偿,只能属于受伤的一方。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也属于个人物品。假如遗嘱明确表明某套房产由夫妻中的一方继承,或者赠与合同写明某笔财产只给夫妻中的一方,那么这些财产就只属于这一方。这也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所规定的内容。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同样算个人物品。像男士专用的剃须刀、女士的专用化妆品等,这些是仅供一方个人日常生活特定需求使用的物品,具有很强的个人属性,所以属于个人物品。 另外,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也属于个人物品范畴。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在具体案件中,法官会根据物品的具体性质、来源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这一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物品的归属有特殊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物品到底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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