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会受理呢?


在劳动纠纷中,并非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都会受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法院不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类型。 首先是违反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劳动争议需先经过仲裁程序,若未经过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例如,员工与公司发生工资纠纷,未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就直接到法院起诉,法院会因违反仲裁前置程序而不受理。 其次,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案件法院也不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在超过仲裁时效后才向法院起诉,且不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等法定事由,法院通常不会受理。比如员工在知道公司拖欠工资之日起超过一年才去法院起诉,又没有合理的时效中断、中止理由,法院就可能不受理。 再者,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纠纷法院同样不受理。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主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像一些单纯的社交关系、合作关系等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范畴的纠纷,法院不会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例如,个人与某机构只是单纯的项目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双方因合作产生的纠纷就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另外,已经由其他机关处理过且已有定论的案件,法院一般也不会重复受理。如果劳动争议已经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等其他有权机关处理并作出了有效处理结果,当事人又就同一争议向法院起诉,法院通常不会受理。比如劳动监察机构已经对公司的某项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理决定,员工又就同一违法行为以相同理由向法院起诉,法院可能会不予受理。 最后,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案件法院也不会受理。在劳动争议中,被告必须是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如果原告起诉的对象并非真正的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等情况,法院会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而不受理案件。例如,员工误将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作为被告起诉,而实际上该主管部门与员工并无劳动关系,法院就不会受理此案。 总之,了解法院不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类型,有助于当事人在遇到劳动纠纷时正确选择解决途径,避免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浪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