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以下哪些诉讼权利不属于委托人特别授权的范围呢?

我找了个律师帮我打官司,签委托协议时提到特别授权。我不太清楚哪些诉讼权利不属于特别授权范围,就怕自己稀里糊涂签了,之后出问题。想了解下,能给我讲讲不属于特别授权的诉讼权利有哪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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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别授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中,特别授权是指委托人授予代理人特定的、超出一般授权范围的诉讼权利。一般授权是指代理人仅享有代为进行诉讼行为,如提交诉状、参加庭审、进行辩论等基本程序性权利。而特别授权则是委托人授予代理人某些涉及实体权利处分的重要诉讼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那么,不属于特别授权的诉讼权利就比较明确了。比如,代理人单纯地接收法律文书、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法庭辩论等这些权利,通常属于一般授权的范畴,不需要特别授权。这些权利主要是围绕着诉讼程序的推进和基本情况的陈述,不涉及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也就是说,代理人在没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只能进行这些与程序相关、不涉及重大实体权益变更的行为。而如果要进行上述法律规定中涉及实体权利处分的行为,就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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