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提出的哪些异议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在探讨债务人提出的哪些异议不影响支付令效力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支付令是什么。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当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一定条件时,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只是说自己目前没钱还,想晚点还或者换一种还钱方式,这些都不能让支付令失效。因为支付令主要是针对债务是否存在以及债务金额等核心问题进行审查的。 比如,张三借给李四 5 万元,张三申请支付令后,李四承认确实欠张三 5 万元,但称自己现在资金紧张,希望能分 5 个月还清,或者用自己的一些物品来抵债。李四的这些说法就属于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和清偿方式提出的异议,按照法律规定,是不影响支付令效力的。 另外,如果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这里强调的是,只要债务人认可债务本身,只是在还钱的一些外在条件上有想法,支付令依然有效。 还有一种情况,债务人口头提出的异议是无效的。债务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才会进行审查。如果债务人只是随便说说不同意支付令,但没有提交书面的异议材料,那么也不会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这是为了保证异议的严肃性和规范性,避免债务人随意提出异议来拖延时间。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债务人的异议是否影响支付令效力,关键在于看债务人是否对债务本身存在异议。如果只是在还款能力、期限、方式等方面有不同意见,或者只是口头提出异议,通常是不影响支付令效力的。债权人可以依据有效的支付令,通过合法途径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