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对外制作并送达税务文书的机关应是哪个?

我在和税务部门打交道,不太清楚到底是哪个机关负责对外制作并送达税务文书。我收到了税务文书,想搞明白这个文书到底应该由哪个机关来制作和送达,这样我也能清楚我的税务事宜的具体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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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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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收征管体系中,对外制作并送达税务文书的机关有着明确的规定。 税务文书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发出的各类书面文件,它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涵盖了税务事项通知、税务处理决定、税务处罚决定等多种形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税务文书包括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其他税务文书。而关于制作和送达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是对外制作并送达税务文书的主要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根据税收征管需要,由国家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管辖范围,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管理的税务机关。它是与纳税人直接接触、管理其日常税务事务的基层税务机构。 此外,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涉及重大税务案件或者跨区域的税务事项,上级税务机关可能会参与税务文书的制作和送达工作。上级税务机关有权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对纳税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并送达相关文书。另外,在税务稽查等专项工作中,负责稽查的税务机关也会制作并送达专门的税务稽查文书,以履行其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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