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有哪些部分被修改了?


在我国,原来的“偷税罪”已被“逃税罪”所取代,这一修改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文变动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修改内容。 首先,罪名发生了改变。旧《刑法》采用的是“偷税罪”的表述,而新《刑法》将其修改为“逃税罪”。这一修改不仅仅是名称的变化,更体现了立法理念的转变。“偷税”强调的是秘密、隐瞒的方式不缴或少缴税款,而“逃税”更侧重于逃避纳税义务这一本质行为,范围更加宽泛。 其次,定罪标准有了重大调整。旧《刑法》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而新《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构成逃税罪。同时,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一修改给予了纳税人一个补救的机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再者,量刑方面也有所不同。旧《刑法》根据偷税数额的不同设定了两档量刑幅度,分别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新《刑法》同样设置了两档量刑幅度,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过,新的规定在罚金刑的表述上更加简洁。 这些修改对企业和个人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如果出现了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有机会通过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等方式避免刑事处罚。这促使纳税人在发现问题后积极主动地纠正自己的行为,避免陷入刑事法律风险。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税收征管秩序的维护和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合理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