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我有个官司正在进行中,感觉审理时间有点长了。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到底哪些期间是不计入审理和执行期限的呢?这样我心里也能有个底,知道这个时间到底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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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明确哪些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是非常重要的,这有助于当事人和司法人员准确把握案件的进展时间。下面我们来详细介绍相关情况。 首先,在审理期限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比如在一个民事侵权案件中,被告方申请重新鉴定受损物品的价值,法院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的这段时间就不计入审理期限。 其次,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也不计入。以民事合同纠纷为例,如果涉及对合同真伪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时间是不会算在审理期限内的。还有,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同样不计入。比如在一个跨地区的合同纠纷中,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并处理这个异议的时间就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在执行期限方面,根据相关规定,中止执行至恢复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限。例如,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决定中止执行,待破产程序结束后恢复执行,那么中止执行的这段时间就不计入执行期限。另外,就法律规定的其他不计入执行期限的期间而言,比如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当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并进行拍卖,从委托拍卖到拍卖成交的这段时间是不计入执行期限的。 总之,这些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准确和顺利进行,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的各种实际情况。当事人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应及时了解自己案件的进展情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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