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种人身权是法人特有的?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对于人身权这块有点迷糊。想知道在众多人身权里,哪些是只有法人能拥有,而自然人没有的呢?搞不清楚这个区别,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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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身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范畴中,人身权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类。对于自然人而言,享有的人身权种类丰富,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而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人”,也享有人身权,但与自然人有所不同。 法人特有的人身权主要是名称权。名称权是指法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依照法律规定转让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权利。通俗来讲,名称就像是法人的“名字”,是法人区别于其他组织的重要标志。比如一家公司的全称,它代表着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形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这一法律条文明确赋予了法人对其名称的各项权利。与自然人的姓名权不同,法人的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例如,一家经营不善的企业可以将自己的名称转让给其他企业,从中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此外,法人还享有名誉权。法人的名誉是社会对法人的信誉、经营能力、经营作风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法人的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法人的名誉权。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中有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这里的他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当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法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名称权是法人特有的人身权,同时法人也享有名誉权等其他人身权利,这些权利共同保障了法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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