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作为治国理政的根本大法确定了哪些原则?


宪法作为我国治国理政的根本大法,确定了以下几个重要原则: 一是党的领导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一规定从根本法的角度确立了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因为党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国家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幸福安康。 二是人民主权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意味着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治理要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是人权保障原则。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原则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重视,涵盖了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等各个方面,保障公民能够在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中生活和发展。 四是法治原则。法治就是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治原则确保了国家治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五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一原则既能保证人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又能保证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