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权益不属于破产债权?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在清理债权债务时,不清楚哪些权益是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担心把不该算进去的权益也算作破产债权,影响后续的债务清偿。想了解一下法律上明确规定的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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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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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而有些权益并不属于破产债权,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罚款和罚金是国家对违法者的经济制裁手段,目的在于惩罚违法行为,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若将其列为破产债权,实际上是将对破产企业的惩罚转嫁到了全体债权人身上,这不符合破产法公平清偿债权人的宗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 其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也不属于破产债权。滞纳金是对债务人未按时履行义务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在破产程序中,若将其纳入破产债权,会使债权人的清偿比例进一步降低,不利于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样依据上述规定的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这部分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再者,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也不在破产债权范围内。在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已经处于法院的控制之下,其经营活动基本停止,此时产生的利息并非基于正常的商业活动,若将其列为破产债权,会不合理地增加破产财产的负担,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按照相关法律精神和上述规定的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 另外,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也不属于破产债权。这些费用是债权人在参与破产程序过程中为了自身利益而发生的,并非基于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不应由破产财产来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 最后,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以及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等也都不属于破产债权。这些权益或因性质特殊,或因申报时间不符合规定等原因,不具备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对这些情况也有相应的规定。总之,准确区分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益,对于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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