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然而,在某些情形下,虽然看起来像是多人参与了犯罪活动,但实际上并不成立共同犯罪。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些情形。 首先,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也就是说,如果几个人是因为过失而一起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能将他们认定为共同犯罪,而是各自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负责。比如,两个工人在操作机器时,都因为疏忽大意没有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结果导致了工厂的爆炸事故。他们的行为属于共同过失犯罪,应该分别根据他们的过失程度来定罪量刑。 其次,一方故意犯罪,另一方过失犯罪的情况也不成立共同犯罪。这种情形下,双方的主观心态不同,缺乏共同犯罪所要求的共同故意。例如,医生由于疏忽开错了药,护士却故意不按照规定核对,给患者使用了错误的药物,导致患者病情加重。医生是过失行为,护士是故意行为,他们不能构成共同犯罪,而是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同时犯也不属于共同犯罪。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同时在同一场所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比如,甲和乙在商场里同时看到一个无人看管的摊位,两人都起了贪心,同时伸手去偷摊位上的财物。他们之间没有事先商量,只是巧合地同时实施了盗窃行为,这种情况就属于同时犯,应分别对他们的盗窃行为进行定罪处罚。 另外,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也不构成共同犯罪。当几个犯罪人在共同实施犯罪过程中,其中一人实施了超出他们事先共同故意范围的其他犯罪行为时,其他犯罪人对此不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例如,甲和乙商量好去入室盗窃,在盗窃过程中,乙突然起了歹意,对屋内的女主人实施了强奸行为。甲对乙的强奸行为并不知情,也没有共同的故意,所以甲只对盗窃行为承担责任,乙则要对盗窃和强奸行为分别承担责任。 最后,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同样不成立共同犯罪。如果有人在他人犯罪行为完成后,才为其提供帮助,比如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或者帮助其毁灭证据等,这种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而是单独构成窝藏、包庇罪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例如,甲盗窃后找到乙,让乙帮忙把盗窃来的财物藏起来,乙答应了。乙的行为就属于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乙构成窝藏赃物罪,而不是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总之,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关键要看是否满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这两个条件。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就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