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已赔偿交通死亡赔偿金且已超过最高标准,侵权人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前段时间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对方死亡。现在保险公司已经进行了赔偿,而且赔偿金额还超过了所谓的最高标准。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作为侵权人,我自己还需不需要再承担什么赔偿责任啊?就想弄清楚后续在赔偿这块我还有没有其他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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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保险公司已赔偿且超过最高标准的情况下,侵权人是否还需承担责任,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如果保险公司的赔偿已经完全覆盖了受害人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法定赔偿项目,那么从赔偿经济损失的角度来说,侵权人通常不需要再额外承担金钱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虽然赔偿金额总数上看似超过标准,但某些法定赔偿项目并未足额赔偿,或者存在一些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但侵权人依法应承担的费用,像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交通、住宿费用等,侵权人可能仍需承担相应部分的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此次事故导致侵权人需要承担除民事赔偿之外的其他法律责任,比如行政处罚责任(如吊销驾照、罚款等)或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等),那么即便保险公司赔偿足额甚至超标准,侵权人依然要承担这些法律责任。 相关概念: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商业三者险:即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车主自愿购买的,用于在交强险赔偿不足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第三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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