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哪些数罪并罚的情形?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下面我们来详细介绍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数罪并罚情形。 首先,基于刑法总则规定的数罪并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例如,张三同时犯了盗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抢劫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那么就需要在5年以上(总和刑期8年以下)来决定最终执行的刑期。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其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比如李四因诈骗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在服刑2年后,发现他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盗窃罪,此时就要对盗窃罪作出判决,然后和之前诈骗罪的判决按照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执行的刑期,而他已经服刑的2年要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 再者,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例如王五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在服刑3年后又犯了寻衅滋事罪,这时就要对寻衅滋事罪作出判决,然后将故意伤害罪剩余的5年刑期和寻衅滋事罪的判决按照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执行的刑期。 此外,在一些分则条款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有规定数罪并罚的情形。比如,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这是因为行为人既实施了走私的犯罪行为,又实施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妨害公务行为,两个行为分别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所以要数罪并罚。又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为,而在此基础上又实施其他暴力犯罪,就需要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定罪量刑后数罪并罚。 总之,数罪并罚的情形较为复杂,涉及刑法总则和分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多个方面,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和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