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需要开除的是哪六类人?

我在一家公司当人事,最近公司想开除一些员工,但不清楚哪些员工符合开除条件。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需要开除的是哪六类人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好让公司的人员调整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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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开除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层面,公司开除员工有着严格的条件和限制,一般而言涉及以下六类人员。 第一类是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在试用期内,公司会对员工的工作能力、品德等各方面进行考察,如果发现员工不符合当初招聘时设定的录用条件,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必须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并且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这些条件。 第二类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员工。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比如考勤制度、工作纪律等。如果员工严重违反了这些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员工经常无故旷工、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的规章制度必须是合法、合理且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的。 第三类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员工。比如员工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对于“重大损害”的界定,法律并没有统一标准,通常由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类是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员工。现在很多员工可能会有兼职的情况,但如果这种兼职行为严重影响了本职工作,或者公司明确提出不允许兼职后,员工仍不改正,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类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员工。比如员工在应聘时提供虚假的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使公司在错误的认识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在此情况下,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类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如果员工因犯罪被法院判处刑罚,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刑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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