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主体可以成为地役权人?
我家附近有块地,我想在上面设立地役权来方便我的通行。但我不太清楚自己有没有资格成为地役权人,除了我这种情况,还有哪些主体能成为地役权人呢?我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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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为了方便自己使用土地,和别人约定使用其土地的某些权利。 关于可以成为地役权人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可以是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等。这些主体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都能够成为地役权人。 土地所有权人作为土地的所有者,自然有权利为了自己土地的便利与他人约定设立地役权。例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为了集体土地的灌溉等需求,与相邻土地的所有权人设立地役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土地期间,为了提高所承包土地的效益,也可以成为地役权人。比如,某农户承包了一片果园,为了运输水果方便,与相邻土地的权利人约定在其土地上通行,从而设立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取得建设用地后,为了开发建设等目的,同样能够成为地役权人。比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让自己开发的小区有更好的景观视野,与相邻土地的权利人协商,限制其在一定范围内建设高楼,设立地役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也可以成为地役权人。比如,为了让自己的房屋有更好的采光,与相邻宅基地的权利人约定,限制其在一定范围内建造建筑物。 此外,对于其他合法使用土地的主体,如果其使用土地的权益是合法的,并且符合设立地役权的条件,也有可能成为地役权人。不过,无论哪种主体成为地役权人,都需要通过书面合同等合法形式来设立地役权,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同时,设立地役权还需要考虑是否会对供役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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