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附带民事诉讼不能先于刑事诉讼?
我涉及一个案子,里面有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我不太明白为啥附带民事诉讼就不能先于刑事诉讼进行呢?这两者先后顺序规定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呀?我想弄清楚这里面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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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之所以附带民事诉讼通常不能先于刑事诉讼,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这一规定体现了附带民事诉讼对刑事诉讼的依附性。 其次,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附带民事诉讼的基础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只有先通过刑事诉讼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才能明确是否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基础。如果没有刑事诉讼对犯罪行为的认定,附带民事诉讼中关于被告人责任的认定就缺乏依据。 再者,一并审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将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合并审理,可以避免对同一事实进行重复调查和审理,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也能让当事人避免重复参与诉讼,节省时间和精力。例如在一个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分开审理,可能会出现刑事审判中对伤害事实的认定与附带民事诉讼中对伤害事实认定不一致的情况,而一并审理就可以避免这种矛盾。 最后,一并审理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涉及的事实紧密相关,一并审理可以让法官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更加公正合理的判决。如果先进行附带民事诉讼,可能会因为缺乏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的全面认定,导致民事赔偿的判决不够准确和公正。 综上所述,附带民事诉讼不能先于刑事诉讼,是为了保证司法程序的有序进行、提高诉讼效率以及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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