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是否需要鉴定,法院会怎么判?


在医疗纠纷中,鉴定并非是必需的程序,但鉴定结果往往对纠纷的解决起着关键作用。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医疗纠纷鉴定的相关情况。医疗纠纷鉴定主要分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其目的是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事故的等级等。而医疗损害鉴定则是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等进行鉴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那么,医疗纠纷是否需要鉴定呢?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医患双方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通过鉴定可以更科学、客观地查明事实,此时鉴定是有必要的。例如,患者在手术后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但医院认为这是手术的正常风险,患者则认为是医院的操作失误导致,这种情况下进行鉴定有助于明确责任。但如果双方对事实没有争议,或者通过其他证据能够清晰地证明责任归属,那么也可以不进行鉴定。 接下来谈谈法院在医疗纠纷中的判决依据。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会全面审查案件的证据,包括病历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如果有鉴定意见,法院会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其他当事人认可的,可予采信。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不认可,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或者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或者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采信。也就是说,鉴定意见并非是法院判决的唯一依据,法院会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此外,法院还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会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进而确定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总之,法院的判决是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