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条约规定了外国人不受中国法律约束?
我想了解一下,在历史上签订的条约里,是哪个条约规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可以不受中国法律的约束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历史和法律情况,希望能得到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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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上,规定外国人不受中国法律约束的条约涉及到“领事裁判权”这一概念。领事裁判权简单来说,就是指一国公民在侨居国成为民事、刑事诉讼被告时,该国领事具有按照本国法律,予以审判、定罪的权力。 最早通过条约形式在中国获得领事裁判权的是英国。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规定:凡中国人和英国人“交涉词讼”,“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这是领事裁判权制度在中国的开端。随后,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进一步扩大了领事裁判权的范围,不仅美国公民与中国公民之间的刑事、民事案件,美国公民之间的案件,甚至美国公民与其他外国公民在中国发生的诉讼,都由美国领事审理,中国官员不得过问。 之后,法国、俄国、德国、日本等西方列强也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取得了领事裁判权。这一特权严重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使中国的法律对在中国的外国人失去了应有的效力,造成了在中国领土上“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的怪现象。 直到二战期间,中国逐渐废除了西方列强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1943年,中国分别与美、英等国签订协议,取消了美、英等国在华的领事裁判权等特权。这是中国在争取国家主权独立和司法主权完整道路上的一个重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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