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记录仪视频属于哪类证据?
我遇到了一个涉及执法记录仪视频的事情。在一次执法过程中,执法记录仪记录下了当时的情况。现在这个视频要作为证据使用,我不太清楚它在法律上到底属于哪类证据,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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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证据的种类是有明确划分的,执法记录仪视频通常属于视听资料证据。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简单来说,就是通过声音和画面来呈现事件情况的资料。执法记录仪所记录的视频,它通过图像和声音真实地还原了执法现场的情况,这完全符合视听资料的特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其中明确将视听资料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了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在这里同样归类于视听资料证据。 另外,在刑事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也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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