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视听资料属于什么证据种类?

我在处理一个案子时涉及到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情况,不太清楚视听资料在法律上到底属于哪一种证据种类。想了解下在我国法律里,视听资料是如何归类的,它和其他证据种类有什么不同,在法庭上它的效力如何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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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它在我国证据体系中有着明确的归类。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由此可见,视听资料是独立的一种证据种类。 视听资料具有直观性和动态连续性的特点。直观性体现在它能够直接展示案件发生时的场景、人物对话等情况,让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更直观地了解案件事实。动态连续性则是指它可以记录一段时间内的连续过程,相比其他一些证据形式,能提供更丰富的信息。 然而,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比如其真实性容易受到质疑,可能存在剪辑、篡改等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视听资料,法院要审查其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如果视听资料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比如在他人住宅内偷偷安装摄像头录制,这种视听资料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另外,如果视听资料存在剪辑、拼接等不完整的情况,其证明力也会大打折扣。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还需要其他证据来相互印证视听资料所反映的事实,以增强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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