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类型不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在我国,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但并非所有类型都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类型。
首先是与特定名称、标志等相同或近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比如不能用“中国”作为商标名称来申请。同时,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也都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其次是带有不良影响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像一些包含淫秽、暴力、歧视性等内容的标志,就不符合要求。比如带有侮辱性词汇的标志就不能用来申请商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例如“上海”单纯作为地名就不能作为普通商标注册,但如果是具有其他含义的情况则另当别论。
再者是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比如“苹果”如果是在水果类商品上申请,就属于通用名称,缺乏显著特征,很难获得注册。但如果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比如“小肥羊”最初可能被认为直接表示了餐饮服务的原料,但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获得了显著特征,最终可以注册为商标。
最后是立体商标中不符合规定的。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比如一个普通的矿泉水瓶形状,是为了实现其装水的技术效果而具有的形状,就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相关问题
为您推荐20个最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