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释放由哪个单位执行?
我之前因为涉嫌一起案件被逮捕了,现在经过调查发现我和这案子没关系,要把我释放。我就想知道,逮捕后释放这种事到底是由哪个单位来执行呢?是当初逮捕我的单位,还是有别的专门负责释放的单位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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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逮捕后释放的执行单位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我们要理解逮捕和释放这两个法律概念。逮捕是指司法机关在一定时间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羁押于一定场所的强制措施。而释放则是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状态,恢复其人身自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也就是说,如果是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人,当出现不应当逮捕的情况时,由人民法院决定释放,并按照规定执行释放程序,将被逮捕人释放。如果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人,那么人民检察院在发现不应当逮捕时,作出释放决定并执行。 而对于公安机关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后,经过讯问等程序,若发现不应当逮捕,需要立即释放,并且要给被逮捕人发放释放证明。所以,逮捕后释放的执行单位主要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具体由哪个单位执行要根据最初的逮捕决定主体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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