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涉案犯罪嫌疑人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呢
想弄清楚在刑事案件里,到底是哪个部门来负责实施对涉案犯罪嫌疑人的逮捕行动,是法院、检察院,还是其他部门?希望能了解这背后具体的规定和分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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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逮捕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这里先解释一下逮捕这个法律概念,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执行逮捕这一行动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不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需要注意的是,在逮捕流程中,检察院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逮捕或者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这体现了不同司法机关之间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关系,以确保逮捕措施的正确适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而且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总之,整个逮捕过程有着严谨的法律程序和明确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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