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哪一份是有效的呢?
我家里老人先后立了好几份遗嘱,每份遗嘱的内容还不太一样。现在老人去世了,我们都不知道该按照哪份遗嘱来处理财产。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多份遗嘱的话到底哪一份才是有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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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多份遗嘱效力问题时,首先要明确遗嘱的不同类型以及法律对它们的规定。遗嘱有多种形式,常见的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就意味着,法律更尊重遗嘱人最后作出的真实意愿。例如,老人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房产留给大儿子,后来又立了一份打印遗嘱把房产留给小儿子,那么如果两份遗嘱都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就应以最后这份打印遗嘱为准。 不过,要保证遗嘱有效,还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则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如果多份遗嘱中有一份不符合形式要件,那这份遗嘱就是无效的,不能作为分配遗产的依据。所以,当存在多份遗嘱时,要先审查每份遗嘱是否符合相应的形式要求,再按照“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原则来确定最终有效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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