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哪份有效?
我家里老人先后立了好几份遗嘱,内容还有不一样的地方,现在老人去世了,我们都不知道该以哪份遗嘱为准。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多份遗嘱的话到底哪份才是有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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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一个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立下多份遗嘱。那么,当存在多份遗嘱时,哪份遗嘱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 首先,我们要明白遗嘱的概念。遗嘱是遗嘱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在我国,遗嘱的形式有多种,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意味着,如果存在多份遗嘱,且这些遗嘱内容相互抵触,那么以最后所立的遗嘱来确定遗产的分配。例如,老张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大儿子,后来又立了一份打印遗嘱,把该房产留给小儿子。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应以最后所立的打印遗嘱为准,即房产由小儿子继承。 需要注意的是,每一份遗嘱都要符合相应的法定形式要件才能被认定为有效。比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等。如果某份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即使它是最后所立,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另外,口头遗嘱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遗嘱形式。只有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并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总之,在有多份遗嘱的情况下,我们要先看每份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若都符合且内容相抵触,就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这样才能正确处理遗产继承问题,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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