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可以调解是从哪一年开始的?
我之前和人发生冲突,对方受了轻伤,后来听说轻伤案件可以调解。我就很好奇,这种轻伤能调解的规定是从哪一年开始有的呢?想了解下这个时间,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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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轻伤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其实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起始年份一刀切地来规定。 从法律发展角度来看,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时,正式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包含了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和解程序,而轻伤案件通常就在这类范围内。也就是说从2012年开始,轻伤案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简单来讲,这个法律条文为轻伤案件的调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框架,使得轻伤案件的调解有法可依,让当事人在法律的轨道上能够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所以说,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轻伤案件的调解在法律层面有了更清晰和完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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