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是哪年规定的?
我涉及到一个刑事案件,案子里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我想知道法律上关于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是从哪一年开始有规定的,这样心里能更有数,也能了解法律的发展过程,看看在这方面法律是怎么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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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并非在某一年突然出现,而是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在我国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就已经对证人作证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表明从那时起,法律就确立了证人作证的基本规则,虽然当时没有特别强调证人出庭作证,但为后续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012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进一步强化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规定使得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更加完善和具有可操作性。 2018年《刑事诉讼法》再次进行修正,对证人出庭作证等相关内容也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不断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证人作证的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2012年得到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后续仍在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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