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纠纷中谁来申请因果关系鉴定?

我遇到了医疗纠纷,医院和我对诊疗结果是否和他们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存在争议。我不知道这种情况下,应该是我来申请因果关系鉴定,还是医院来申请,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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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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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里,确定由谁来申请因果关系鉴定是很关键的问题。因果关系鉴定,其实就是通过专业的技术和方法,判断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和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表明,一般情况下,患者如果要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是有义务提交诊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的。要是患者没办法提交,就可以依法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患者通常有申请因果关系鉴定的权利和可能性。 不过,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诊疗行为和患者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也可以主动申请鉴定来证明自己。而且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委托进行因果关系鉴定。比如当双方都不申请,而因果关系的判定对案件结果又至关重要时,法院就会采取这样的措施。总之,在医疗纠纷中,患者、医疗机构以及法院都可能成为申请因果关系鉴定的主体,具体要根据实际案件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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